更规范!4月10日起,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二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 , 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 改善医疗服务 , 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 , 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 ,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 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