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对接中标价,药价形成机制如何重塑?( 三 )


文件规定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含)以内的 , 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 , 第一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 , 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 , 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在三年调整周期内 , 非中选药品价格已下调到中选药品价格的 , 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
江苏省:限价挂网配合医保支付标准调整 , 同步鼓励自主降价
江苏省是开展药品分类采购较早的省份 , “限价挂网”是其主要集中采购方式之一 。 在落实医保支付标准配套措施前 , 江苏省首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05号) , 针对在第一批国家集采中未中选药品的价格动态调整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详见下表) 。
[中国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对接中标价,药价形成机制如何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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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 江苏省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配套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8号) , 基于相关品种挂网价格的降幅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 。
文件规定
1.未中选品种2015年省级入围价格高于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 , 经价格联动、企业主动降价后的挂网价格降幅达到30%及以上的 , 暂按降价后的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降幅未达到30%的 , 视企业降价情况另行公布支付标准 。
2.未中选品种2015年省级入围价格在中选价格1—2倍以内(含2倍)的 , 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 低于中选价格的 , 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
而对于第二批国家集采涉及的同通用名未中选品种 , 江苏省近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1号)中明确提出仍然按照128号文相关要求开展价格调整 , 同时要保证“不高于全国各省级(区、市)现执行价格中最低价 。 ”
由此 , 江苏省基本确立了以“限价挂网”为前提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思路 , 并且在限价挂网政策的影响下 , 相关品种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就不会产生较明显的差额 。 至于下一步如何再消化未中选品种与中选品种之间的支付标准差异 , 还要看江苏省未来的政策文件 。
四川省/成都市:先联动联采办(或上海市)的梯度降价结果 , 再适当提高自付比例0—10%
在“4+7”试点中 , 四川省在《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挂网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1号)对成都市参与试点品种的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式作出了规定 , 即“联动联采办(或上海市)的梯度降价结果” , 形成成都地区的采购“红线价格” 。 在做好价格联动的基础上 , 在结合国家对医保支付标准的要求并兼顾“红线价格” , 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
文件规定
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 。 根据差比价规则 , 按如下方式核算成都地区的采购“红线价格”: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 。 其中 , 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 , 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
随后 , 成都市发布政策落实文件 , 《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11号) , 规定未中选品种挂网采购价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综合考虑药品价格降幅、药品适应症等因素 , 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较大个人负担的情况下(较中选前使用该产品) , 分档提高个人自付比例 , 提高幅度为0—10%之间 。 ”
[中国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对接中标价,药价形成机制如何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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