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6月1日起,医院依法执业将有新变化( 三 )
能否拒绝或者拖延未付费的急救服务
对于此问题 , 笔者认为 , 只要是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就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除了上面提到的“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之外 , 《基本医疗法》第三条还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为人民健康服务 。 ”
此外 , 还有众多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提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 ”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 ,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规定 , 医护人员应工作严谨、慎独 , 对执业行为负责 。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 , 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 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
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红线
《基本医疗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提出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 ”
但是有三点需要注意:
1.公立医院禁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2.公立医院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均禁止 。
3.公立医院可以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展开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 但能否盈利为目的的合作(比如医疗业务合作) , 本法并没有明确 。
总之 , 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 , 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 , 程序正当 , 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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