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6月1日起,医院依法执业将有新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 。 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 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药品#6月1日起,医院依法执业将有新变化
本文插图
《基本医疗法》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
《基本医疗法》将对医疗机构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 。
1 关于医疗告知的新变化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 , 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同意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特别明确了“医疗费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 , 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 , 还是《民法典(草案)》都没有将医疗费用作为告知内容单列出来 。 《基本医疗法》在此特别单列出来 , 足以说明“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值得注意 。
增加“及时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 , 此条法规特别增加“及时”两字 , 值得注意 。 据此可以认为 , 告知的时机不能太早 , 更不能太晚 , 如果没有做到“及时”告知的 , 将来可能被作为不利的证据 。
手术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 , 需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 口头告知无效 。 但是此次《基本医疗法》第32条明确将“书面”二字删除是医疗告知的重大变化 。 该修改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 , 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 , 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值得注意的是 , 《民法典(草案)》第1219条则将《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经患者“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 , 也抹去了“书面” 。
2 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 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 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 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
国家采取措施 , 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
禁止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基本医疗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 例如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
此外 , 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 , 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 , 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 。 这是对“医闹”事件严重性的进一步强调 , 将其从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 , 是对涉医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力度的加强 , 也是对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一种立法回应 。
3 关于过度医疗的新变化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 , 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 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 , 合理诊疗 , 因病施治 , 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
“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