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6月1日起,医院依法执业将有新变化( 二 )


此次 , 《基本医疗法》直接规定了“不得过度医疗” , 全面扩大范围 。
4 医疗伦理相关的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 , 依法通过伦理审查 , 取得知情同意 。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 , 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 , 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 , 优化服务流程 , 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 , 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 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 , 并符合伦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伦理规范或需负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法》用了四条对医疗“伦理”进行规定 , 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 可以看出 , 今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伦理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 。
关于医疗伦理要求 , 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从程序上 , 医疗行为要根据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二是从实体上 , 医疗行为处理符合诊疗规范外 , 还要求符合医学伦理 。
5
明确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 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
保护个人健康信息被纳入法律
《基本医疗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 , 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 , 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 。
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 , 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 , 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 。 因此 , 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 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 , 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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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 , 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
……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 , 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 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则意义重大 , 也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之一 。 这一原则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经验 , 其重要价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 , 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 。
对此 ,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王岳教授认为 , “新法会从根本上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 , 更准确说是福利性 。 ”
王岳教授说 , 医院必须真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理念 , 顺应国际医学理念的发展趋势 , 尊重和保护患者利益 , 将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 将“治病救人”的行医目标 , 尽快转变为“帮助病人”的行医目标 , “这才能让我们的医务人员安全起来 , 不能再只看‘病’ , 不看‘人’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