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经济发达,妇女也从事生产,那女性能继承财产吗

受到儒家传统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古代妇女的地位一直是比较低下的。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秩序与经济状况的不同,女性受禁锢的程度也是因朝而异的。
宋朝,国家政治的统一与繁荣的商品经济引起了宋朝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复杂化,使其更加发展和完备。由此带来的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具有鲜明的特色,在中国法制史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宋朝人要是没儿子,女儿能继承财产吗?
宋代经济发达,妇女也从事生产,那女性能继承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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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共财”是中国古代财产关系的一项主要内容,意指家庭中的成员都拥有一定份额的财产权,但是,由于这种共财制中暗含有同性共有,禁止财产外流的特征,故而在我国古代,女性是被排斥在家族财产共有成员之外的。但在宋朝,由于前朝法律规范制度的影响,加之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厚嫁之风的盛行,这一时期的女性享有的财产权利可谓旷古绝伦。1、承唐时之律,启宋世之制宋代的继承制度基本沿袭自唐代,宋初《宋刑统》的内容基本与唐朝一脉相承,只是在之后随着社会政治统治、经济基础、与文化风气的差异,才多次修订形成了独具宋朝特色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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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前,虽然历代都不乏有女性继承财产的事实存在,但女子继承制度始终未明确见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之中,直至唐律中才第一次确立了女性的财产继承地位,并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在室女、出嫁女不同的财产权利,如《唐六典》中就规定“有女在室者,准当房分得数与半”的制度。正是这些法律规定,为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商品经济与厚嫁之风的盛行⑴不问阀阅,直求资财的社会风气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生产力最发达,商品经济最繁荣的朝代。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女性不仅能够通过家庭纺织劳动自给自足,而且还能够产出商品,一些官营纺织作坊中甚至已经将妇女当做主要劳动力。由此可见宋代的妇女已经加入了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而这也恰恰成为妇女地位提高的主要原因。随着女性权利的扩大,女儿在娘家有了更多的财产继承权,从家庭经济的角度来说,女儿逐渐成为家庭共产的创造人与应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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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女子妆奁——一种变相的财产分割宋代嫁妆是女方娘家家产的一部分,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实质性意义,娘家为了维护女儿在夫家的权益,会为其尽可能多的添置嫁妆,以使得她在嫁后能过上比较舒心的生活。其实,女儿通过嫁妆间接变相地继承了娘家部分家产。女儿对娘家家产的继承还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宋刑统·户婚律》中就有规定,分家时留给未婚女儿奁产要聘财的一半之多。通过宋代妇女嫁妆钱的取得、使用与收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便可以看出她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与地位。二、内容与发展——对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1、北宋时期——只得嫁资,再无其他宋袭唐制,采取兄弟均分的继承方法,《宋刑统·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中对宋朝女性享有的财产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由此可见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大小与家中有无男性紧密相连,只要有子,无论是亲子还是养子,其他同室的姊妹一般除了“只照条给与嫁资”外,并无财产继承权。而这一法令一直延续至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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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宋——“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除上述一般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值得我们注意。《清明集》中记载:“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可见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宋代的在室女可以取得的家产是家中男子的一半。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父母双亡的析产,在室女的生活费用难有着落,故必须为她们保留一定份额的生活费用,这其实既遵循了诸子均分的原则,也体现出了对幼女的特殊关怀与照顾。当然,这种“女得其半”的继承法仅限于在室女,出嫁女、出宗女、归宗女均无此项权利。3、出嫁女——受限制的继承权那么宋代已经出嫁的女子又能享有哪些财产权利呢?在我国古代,女子一旦出嫁,即离开她原来所生活的家庭,加入另外一个宗族团体,并从此以夫家为主体。因而宋代的法律也规定,出嫁女在其原家族成员分析家产时,无权获得任何财产。但这种规定不是绝对的,如《宋刑统·户绝资产》中云:“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也就是说在父家户绝,只有一个女儿且女儿已经出嫁的情况下,该女儿便可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