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海|浅谈为何乾隆帝要让清朝闭关80年( 三 )


1755年5月22日(乾隆二十年四月二十二日) , 洪任辉与英商“哈德尼斯公爵号”与“格林芳号”商船到达定海 。 洪任辉对前来询问来意的定海官员称:“因祖上曾到此做过生意”、“闻得宁波交易公平” , 要到宁波买丝、茶 。 他们得到了浙江官员的热情接待 , 被安置在宁波船王、商人李元祚行中 。 洪任辉所称的“祖上曾到此做过生理” , 是指从1685年至1736年(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元年) , 英船先后有八次共计15只船前来宁波做过贸易 。 洪任辉等来宁波一事 , 浙江提督武进升向朝廷做了简单的汇报 。 乾隆帝在审阅奏折时 , 对外国商船造访宁波进行贸易并未表示异议 。
洪任辉因此在英国人心目中地位大升 , 正是因为他 , 才使自乾隆元年后自动中断了若干年的英商船在宁波的贸易得以恢复 。 这一切更使英国人看到了洪任辉这位英国译员在排除语言障碍方面的巨大作用 。 东印度公司广州委员会的主席给予高度评价:
从我们在宁波的成就中 , 可以清楚地看到 , 我们的成功在于我们(的人)掌握了汉语 , 如果没有福林特先生的帮助 , 就不会取得成功 。
英国商人哈蜊生(又译作哈里逊)兴奋地写道:
1741年(乾隆六年)福林特先生的出现 , 给东印度公司带来了一线希望 。 他开始学习汉语 , 后来对东印度公司给予了很大帮助 。
乾隆端坐于桌边在蕉叶上写字 。 据学苑出版社出版的《皇家园林》 。
继1755年(乾隆二十年)洪任辉成功进入宁波贸易 , 洪任辉第二年(1766年 , 乾隆二十一年)带领商船再次来到宁波 。 当地官员认可了洪任辉的宁波贸易行为 , 同时奏报朝廷 。 英国人连续造访宁波 , 开始引起朝廷的警觉 。 同年七月九日发给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的上谕里写道:“向来洋船进口 , 俱由广东之澳门等处 , 其至浙江之宁波者甚少 。 ……今年乃多有专为贸易而至者 。 将来熟悉此路 , 进口船只不免日增 , 是又成一市集之所在 。 ……国家绥远通商 , 宁波原与澳门无异 , 但于此复又多一市场 , 恐积久留居内者益众 。 海滨要地 , 殊非防微杜渐之道 。 ……盖本地牙行及通事人等 , 因夷商入口得从中取利 , 往往有私为招致者 。 此辈因缘觅利无有已时;即巡逻兵役人等 , 亦乐于夷船进口抽肥获利 。 在此时固不过小人逐利之常 , 然不加禁止 , 诚恐别滋事端 , 尤当时加体察” 。 之后 , 来自两广总督的一项报告提到 , 这年前来广州贸易的外国商船较往年明显减少 。 这更增加了乾隆帝对于宁波的忧虑 。 他在闰九月十日发给两广总督杨应琚的上谕里写道:“今思小人惟利是视 。 广省海关设有监督专员;而宁波税额较轻 , 稽察亦未能严密 , 恐将来赴浙之洋船日众 , 则宁波又多一洋人市集之所 , 日久虑生他弊 。 著喀尔吉善会同杨应琚 , 照广小海关现行则例 , 再为酌量加重(宁波税额) , 俾至浙者获利甚微 , 庶商船仍俱归澳门一带 , 而小人不得勾串滋事 , 且于稽察方便 。 其广东洋船至浙省勾引夷商者 , 亦著两省关会严加治罪” 。 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八日(1757年2月25日) , 乾隆帝发给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的上谕里写道:“浙省宁波虽有海关 , 与广省迥异 。 且浙民习俗易嚣 , 洋商错处 , 必致滋事 。 若不立法杜绝 , 恐将来到浙者众 , 宁波又成一洋船市集之所 。 内地海疆紧要” 。 二月 , 乾隆帝再次发给两广总督杨应琚上谕 , 称:“近年 , 奸牙勾串渔利 , 洋船至宁波者甚多 。 将来番舶云集 , 留住日久 , 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 。 于海疆重地、民风土俗均有关系” 。
这些谕旨表明 , 清政府开始担心外国人频来宁波这一“海滨要地” , “日久虑生他弊” , “别滋事端”;更怀疑通事乃至巡逻兵役人等会与外国人勾结串通 , 长此以往 , 会使宁波成为下一个澳门 。 同时他们还担心外国人到宁波日众 , 留住日久 , 民风会受到污染 , 海防也会受到威胁;更担心民夷杂处 , 易致滋事 。 于是 ,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日(1757年12月20日)给两广总督李侍尧的上谕里写道:
晓谕番商: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 , 不得再赴宁波 。 或再来 , 必押令原船返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 。 如此办理 , 则来浙番船永远禁绝 。 不特浙省海防得以肃清 , 且与粤民生计并赣韶等关均有裨益 。
同日 , 致闽浙总督杨应琚的上谕写道:
传谕杨应琚 , 令以己意晓谕番船:以该督前任广东总督时兼管关务 , 深悉尔等情形 。 凡番船至广 , 即严饬行 , 善为料理 , 并无与尔等不便之处 。 此该商等所素知 。 今经调任闽浙 , 在粤在浙均所管辖 , 原无分彼此 。 但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 , 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 , 不得再赴宁波 。 如或再来 , 必令原船返至广 , 不准入浙江海口 , 预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