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从业禁止”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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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业禁止”意义非凡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日前,秀洲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会在秀洲区检察院举行,秀洲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未检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近日,经秀洲区检察院建议,嘉兴市首个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从业禁止落地秀洲。据承办检察官周颖介绍,事情还要从去年发生在秀洲区的一起猥亵案件说起。2017年以来,某小学老师利用担任班主任之便,在课间活动及课外补课时,多次对其班上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秀洲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在法庭审理发表量刑建议时,建议法院禁止其从事教育相关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经过法院审理,该被告人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从严惩处;其曾因类似行为进行自我检讨,仍不思悔过致本案发生,酌情从重处罚。该被告人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和道德,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为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2015年刑修九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对教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有专门规定,如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将丧失教师资格,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教育逐渐产业化,除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学校外,还有各种辅导培训机构,实践中对老师的资格要求和准入审查并没有那么严格全面,在刑事判决中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一道防护锁。





“本案中的被告人尽管按照教师法规定将终生丧失教师资格,但是还有可能会去一些资质要求较低的机构中继续从事和教育相关的行业,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来说,仅仅教师法规定丧失教师资格其实并不全面,必须通过从业禁止让其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但凡和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行业都不能从事。”秀洲区检察院公诉部副主任、未检办主任徐悦介绍,“当然这首个从业禁止也来之不易,我们和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考虑,并得到了上级院的大力支持。”





接下来,秀洲区检察院将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把从业禁止的判决情况告知教育部门,并建议严把用人审查关等,还会通过与法院、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建从业禁止执行机制,着力对培训辅导机构的老师准入进行相应前科审查。





徐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