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喝死一个!同桌4人赔了35000元!在昆山千万别这么干( 五 )
刘先生当日下午工作中已经饮酒,潘某应当明知,却没有对刘先生继续饮酒进行提醒或劝阻;郑某、肖某作为两个不同场合饮酒的组织者,没有对刘先生尽到劝阻、注意、关照的义务;在刘先生晕倒在歌厅后,至刘先生被送上车辆拉往医院13分钟期间内,四被告均没有及时进行救护,或拨打急救电话,错过了急救时机,四被告对刘先生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疏于照顾、缺乏急救经验仅是轻微、次要的过错。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郑某、潘某、肖某
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盛某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