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命案中的关键92分钟:滴滴客服为何如此低效?(11)

由于整改期间再发命案,舆论矛头也指向顺风车这一商业模式本身。

就滴滴顺风车的法律性质来说,它并不属于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调整对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属于网约车范畴,法律对车辆、司机都没有明确准入门槛要求,平台公司也不像网约车服务一样需承担承运人责任,因而顺风车乘客能够得到的保护较弱。

姜先良认为,一方面滴滴司机愿意从事顺风车业务,门槛低;另一方面乘客也愿意使用滴滴顺风车,因为费用低实惠。两种趋利避害因素在没有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使安全风险极大增加,这是其商业模式的风险。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指出,《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政府应当出台顺风车的规范意见,但许多地方仍未出台相应文件,平台公司亦存在合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