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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里能让你损失几十万的8大雷区!大多数人都搞不清(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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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例如某房产公司合同中约定,“本项目内的商务楼、经营用房、综合用房、幼儿园、人防工程、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所有权归属出卖人”。在该条款中,开发商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排除了业主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此时就要注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了。

  2、扩大法律概念解释范围免除自身责任

  利用在合同制定中的主导地位,部分开发商还通过在合同中扩大对相关法律概念解释范围,或制定违法违规条款,混淆相关概念,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况。

  扩大对“不可抗力”概念的解释。如某房产公司购房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出卖方无法避免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情况,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得施工或市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的变更等。”以此将自己可能面临的一切责任全推干净

  免除售楼广告、楼书中应承担的真实性责任。几乎在所有的售楼合同中,对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都存在类似于“售楼广告、宣传资料等系对不特定人的要约邀请,以政府最终批核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的约定。但事实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某房产公司售楼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由售楼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如果发生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买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售楼方不承担赔偿和连带责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如果遇到以上情况,千万不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房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也是分歧和纠纷产生最多的阶段,千万马虎不得。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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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购房合同里能让你损失几十万的8大雷区!大多数人都搞不清(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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