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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采访人员 陶 琛)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规定(试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规定》就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洞庭湖、东江湖、湘中等七个环资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资一审案件管辖范围予以明确。这项适应环资案件管辖特点的机制创新,开启了湖南省七个环资专门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新格局。
据介绍,湖南高院十分重视专门化环资审判机构在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发挥的重要指导和引领作用,先后出台《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我省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地理环境和生态保护实际,积极推进各级法院“按需设立”环资审判庭、专门化法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全面推行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一盘棋”发展。七个专门法庭设立后,实现了对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不仅增强了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的专业力量,也使以水流域和生态功能区为主导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有条件得以实施。
七个法庭全部是跨越县、市(区)范围集中管辖相关环境资源一审案件。这样的审判架构,可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相关法院依据《规定》可以直接审理部分环资案件,不再需要层层报批,改变“一案一指”方式,从而形成更为合理高效的环资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长效机制。
近年来,湖南法院持续开展专项集中审判执行和专项行动,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山林污染和资源破坏案件的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了环资审判在全省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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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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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民法院报》:湖南试行环资案件一审跨区域集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