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设立负面清单( 六 )


金融控股公司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 , 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 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本条前款规定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 否则不得作为离任审计报告使用 。
第二十五条金融控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 ,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 , 进行监管谈话 , 并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
(二)存在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的 , 未按规定进行任职备案的 ,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 未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 , 违反规定授权其他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权的 ,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 ,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或实施行政处罚 , 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 , 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 。
第二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没有规定的 ,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刑事责任 。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的任职备案管理 , 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董监高规定》) , 相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董监高规定》的必要性
【|央行: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设立负面清单】2020年9月13日 ,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 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 , 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 。 其中 , 《准入决定》明确提出 ,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 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