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设立负面清单( 三 )


(八)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 , 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 , 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所控股单个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所控股机构任职 。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该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 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 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 且最多同时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第十四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任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 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
任职备案
第十五条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 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 包括:
(一)备案报告书 , 内容至少包含所任职务、职责范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 并对照本规定的任职条件逐项进行说明 。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的任职备案表 。
(三)身份、学历、学位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等材料的复印件 。
(四)关于其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决议 。
(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
(七)最近三年内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 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八)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的书面承诺 。
(九)其他可以证明其符合任职条件的材料 。
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备案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相关机构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提交前款所列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