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设立负面清单( 五 )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该系统中记录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任职备案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职务变更情况 。
(二)受到的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
(三)与其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
(四)被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或被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况 。
(五)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视情况向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其不良记录 。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时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一)停止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 其书面报告包括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等材料 。
(二)金融控股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 。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的 。
第二十四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改任的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于该人员离任或改任后的3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董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三)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四)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在金融控股集团的重大关联交易 , 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三)金融控股公司或分管部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四)金融控股公司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在金融控股集团的重大关联交易 , 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