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设立负面清单( 二 )


第七条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 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 , 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 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 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
第八条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 , 其中担任总经理或履行其职责的人员 , 该任职经历应不少于5年 。
(二)担任金融管理部门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2年 , 其中担任总经理或履行其职责的人员 , 该任职经历应不少于5年 。
(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经历 。
第九条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 还应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 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的 , 还应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 。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审计负责人的 , 还应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
第十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中有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的 ,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满足以下任职经历之一:
(一)从事相同类型金融机构工作不少于5年 , 且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 。
(二)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 或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 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
(三)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 。
(四)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 , 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 。
(五)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 , 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的 。
(六)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的 , 以及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 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 , 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 , 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 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 , 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 , 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