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 设立负面清单( 四 )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 , 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 。 全部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光盘一张(PDF格式文件) , 随纸质文件一同报送 。
第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 ,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 , 以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的 , 除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外 , 应当按规定备案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作出以下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 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监事的;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之外的已备案的董事、监事 , 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的 。
(二)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 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监事的 , 以及兼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的;除总经理、副总经理之外的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改任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监事的 , 以及兼任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的 。
(三)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董事、监事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在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兼职的 。
第十八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时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确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 , 并在确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
代为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 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
第十九条金融控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网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 。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的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收到补充或完善材料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
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限期调整 。
第二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 , 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 , 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