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研究局|王雍君:数字经济背景下支持“双循环”格局的财税政策设计( 九 )


来源地规则要求把价值(利润)创造归属给对其做出贡献的要素 , 在此基础上把课税权分配给贡献要素的来源地辖区 , 包括数字经济背景下远程交易与客户数据 。 贡献要素包括劳动力或力资本(薪金)、无形资产(专利等)、特许权(使用费)、资金(利息)、固定资产、设施维护(费用)等 。
来源地规则的巨大优势在于支持“资本输出中性”:在税收上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投资 , 无论投向何处 。 这个优势 , 十分契合共同市场依赖的竞争中性和基于集聚经济的区域发展战略 , 一如目的地规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互利交易(免于征税) 。 以此言之 , 把来源地规则作为支持双循环格局财税政策的关键一环非常重要 。
相反 , 产地规则与实现地规则与税收公平及效率原则相冲突 。 产地规则的运用意味着对互利交易行为和生产过程的投入(inputs)课税 , 还会干扰贸易和生产要素的区位配置 , 从而扭曲生产决策和损害经济效率 。
实现地规则把课税权分配给应税所得的实际发生地 。 举例来说 , 如果某公司在的子公司在辖区A实际发生1000万元的应税利润 , 那么 , 即由辖区A持有相应课税权 , 无论这些利润的“贡献要素”是否来自本辖区 。 在实务上 , 这意味着在税收上一视同仁地对待“内资(本地投资方)”和“外资(外地投资方)” , 因而通常被称为“资本输入中性” 。
一般地讲 , 就与税收公平及经济效率原则间的一致性而言 , 资本输出中性优于资输入中性 。 当资本流向税法或税负各异的不同投资区域时 , 实现地规则(常设机构、公司注册地和总部所在地等)的运用意味着这些投资“被恣意区别对待” , 这会破坏共同市场依赖的“竞争中性”;在潜力区域的税负显著高于其他区域时 , 这将阻滞资源流向这些区域 , 从而与基于集聚经济的区域发展战略相悖 。 只是在满足资本输出中性(来源地规则)下 , 这些缺陷、弱点与后果才易避免 。
实现地规则与资本输入中性还与“要素分配”的基本原理相悖 , 该原理约束利润分配给对其做出相应贡献的各个要素上 , 这是“公平”的一个重要含义 。 以此言之 , 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或很难在实现地规则与资本输出中性下实现 。
作为一般结论 , 目的地与来源地才是合意的辖区课税规则 。 但问题随之而来:数字经济发展所创造的“远程在线交易”和“利润来源地缺失物理存在”这两个根本特征 , 导致“确定税收联结度”变得十分困难复杂 , 客观上要求创建新的税收联结度以适应数字经济业务——据此实施新的利润分配规则 , 尽管对传统业务保留传统联结度(物理存在和非远程在线交易)仍是合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