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研究局|王雍君:数字经济背景下支持“双循环”格局的财税政策设计( 二 )


共同市场培育与发展在近期政策文件中被再次强调 。 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构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 , 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 ”
不言而喻 , 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平等获取依赖一组最优竞争条件 。 正是在所有市场主体都共享这组最优竞争条件的前提下 , 市场才成其为“共同市场” , 贸易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才是可能且合意的 。
最优竞争条件涵盖共同市场的四个基本要素——生产、工作、投资与交易 , 每个要素的竞争条件都深受财税政策的影响;支持双循环格局的最优财税政策的底线目标 , 就是避免扭曲这些最优条件以确保“竞争中性” 。
除共同市场外 , 自由贸易区可被视为双循环格局的另一个支柱 , 两者共同为内需主导型增长模式提供最佳保障 。 改革开放以来 , 地方政府在中国卓有成效的区域发展战略中 , 扮演着远比其他国家地方政府重要得多的角色 。 区域发展战略有各种模式 , 包括特区模式、经济技术开发区模式和更高级的自由贸易区模式 。 这些模式早于双循环格局被实施 , 但在逻辑上与“经济循环”概念一脉相承 , 一如共同市场 。
更一般地讲 , 双循环格局在逻辑上涵盖两个支柱:无边界的共同市场 , 有边界的区域发展战略;前者依赖“竞争中性”的财税政策 , 后者依赖基于“集聚经济”(agglomeration economies)的非中性财税政策 。 两类政策的含义与细节稍后讨论 。
网易研究局|王雍君:数字经济背景下支持“双循环”格局的财税政策设计
本文插图
竞争中性与集聚经济目标存在潜在冲突 , 因而需要协调一致地予以追求 。 竞争中性要求财税政策在竞争条件上对所市场参与者的一视同仁 , 根植于市场导向(“决定性作用”)理念;集聚经济则要求财税政策在不同区域间的区别对待 , 根植于政府干预(矫正市场失灵)理念 。
图1所示的概念框架并不完整 , 因为未考虑数字经济背景和服务均等化目标 。 竞争中性和集聚经济旨在“把蛋糕做大”(增长) , 但并未顾及“蛋糕分享”(平等)这一发展目标 。 辖区间公平分享“蛋糕”(税基与税收收入)是平等目标的关键方面 , 而采用不同的辖区规则将产生截然不同的分配结果 , 并直接或间接影响所有关键的税收原则——公平、效率、简易与确定、有效执行税法以及灵活性原则 。
辖区规则用来界定“谁对什么持有课税权” , 涉及国际税收层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间分配 , 以及国内税收层面的税收管辖权执行责任的辖区间分配 。 就满足税收公平和经济效率原则而言 , 目的地规则优于产地规则 , 来源地规则优于实现地规则;但数字经济的发展弱化了两类合意规则的有效性 , 由此加剧了双重不征税或双重征税的风险 。 由此可知 , 支持双循环格局的财税政策设计不应脱离数字经济背景 。 考虑到中国的数字经济比重目前已高达35%并且仍在快速发展的现实 , 尤其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