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房企要降“三道红线”,土地前融必须这样做!( 五 )


1.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 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2.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 但免税;
3.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
举例说明:假设在上图模式二中 , 外资机构对WFOE的初始投资为1亿元 , WFOE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拿地合作公司 , 取得拿地平台公司49%的股权 , 若WFOE撤回全部投资时 , 合计收回1.1亿元 , 其中拿地平台公司未分配利润以及累计盈余公积合计500万元 。
对于WFOE而言 , 其持股49%的部分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为245万元(即500万元*49%)应作为股息所得 , 系免税收入 。 对于WFOE收回的1.1亿元中 , 需纳税收入为剩余部分755万元(1.1亿元-1亿本金-245万元) , 即WFOE以减资方式退出拿地平台公司时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755万元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88.75万元 。 因此 , 对于WFOE而言 , 可收回本金1亿元以及811.25万元的收益 。
对于外资机构而言 , 由于其是非居民企业 , 对于初始投资部分1亿元本金不属于应税收入 , 对于811.25万元的收益部分仍旧需区分为股息所得以及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但是 , 目前根据大陆的相关税收法规对于股息所得免税系针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 由于外资机构系非居民企业 , 因此对于811.25万元的收益部分应分别按照股息所得(以香港为例 , 大陆与香港税收协定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预提所得税方可出境 。
假设该811.25万元均被认定为股息所得分红出境的 , 则需预提所得税40.5625万元(811.25万元*5%) , 最终实现出境的金额为1亿的本金以及770.6875万元的收益 。
此外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 , 公司减资需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 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 其取得的资产中 ,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 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为免税收入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