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房企要降“三道红线”,土地前融必须这样做!( 四 )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 若外资机构可将收益部分集中出境 , 则WFOE可先将每季度或每半年收取的收益预留在境内 , 每年底按会计处理需要配合开发商做冲平处理 , 项目公司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或融资到期时则配合开发商将预分红挂账处理部分在会计上按实际分红款进行调整 。 投资到期时 , 对于本金部分以平价转让股权方式实现退出 。
在资金集中出境的操作层面 , 也有外资机构分期收取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的溢价即为固定收益部分) , 其中对于股权转让溢价部分则先由WFOE按每季度或每半年度收取并将该部分收益先预留在境内 , 投资到期时则以外资机构溢价转让持有的WFOE股权方式退出 , 由WFOE将前期按季度或半年度收取的预留在境内的固定收益部分返还给开发商 , 并按照上文“2.外资机构境外溢价转让所持有的WFOE的股权方式退出” 。
其二 , 分红系在项目公司存在税后利润后方可向股东进行分配 。 项目公司向拿地平台公司分红及继续分红给WFOE时 , WFOE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并购汇出境时需向银行提交同意分红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等程序文件以及完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以确证存在税后可分配利润 。
为了避免存在潜在的风险 , 在实操时同时外资一般都需与融资方约定就该分红事项若涉及外资方的税费补缴的 , 该税费需由开发商补足或承担相应责任 。
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 。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 , 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 。 每笔利润汇出后 , 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
在税务层面 , 若外资机构系注册于香港的机构 , 根据上文提及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的相关内容约定 , 若外资机构对WFOE持有25%以上的股权 , 对于向香港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部分应按照5%的税率预提所得税 。 本金部分因平价转让 , 则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 。
举例说明:假设外资机构对WFOE的初始投资为1亿元 , 境内项目公司向拿地平台公司及WFOE合计分红1000万元 , WFOE所获得的该1000万元分红出境时 , 需预提所得税50万元(即1000万元×5%) , 分红部分可出境金额为950万元 。
二、减资退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 从被投资企业撤资而取得的资产中 , 分三部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