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房企要降“三道红线”,土地前融必须这样做!( 三 )


在上图模式二下 , WFOE向开发商或其指定主体溢价转让其持有的境内拿地平台公司的股权 , WFOE作为收取股权转让款的一方 ,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规定 , 对于股权转让溢价部分先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此外 , WFOE在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溢价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后 , WFOE继续对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需预提所得税 , 其中仍旧以大陆与香港为例 , 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安排 , 股息红利部分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 。
举例说明:假设外资机构对WFOE的初始股权投资为1亿元 , WFOE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境内拿地平台公司 , WFOE将其持有的境内拿地平台公司的股权以1.1亿元转让给开发商或其指定的主体 , 对于溢价部分1000万元WFOE先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即缴纳1000万元×25%=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 剩余750万元以股息红利形式实现出境至外资机构股东 。
假设该外资机构为香港公司 ,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的相关内容 , 若外资机构对WFOE持有25%以上的股权 , 对于750万元股息红利需资金出境的 , 还应按照5%的税率预提所得税 , 即继续缴纳750万元×5%=37.5万元的预提所得税 。
最终 , 对于外资机构而言 , 其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部分应缴纳的税费为287.5万元(250万元的股权溢价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的股息分红预提所得税);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在完税后最终可出境部分为712.5万元 。
【房企|房企要降“三道红线”,土地前融必须这样做!】
房企|房企要降“三道红线”,土地前融必须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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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资机构以分红+股权平价转让方式退出
在明股实债的背景下 , 因前融机构收取的固定收益涉及到收费名目及是否开票的问题 , 因此前融机构和开发商一般都需要针对该问题提前进行确认 。
因外资入境后从事贷款业务(主要是指股东借款)受到较多的限制 , 因此大部分外资都倾向于通过分红以及预分红的形式取得拿地平台公司或项目公司按季度或半年度支付的固定收益 。 在上图模式二中 , 如在项目公司未产生实际收益时由项目公司以分红款名义向WFOE预先分配固定收益部分 , 本金部分则以股权转让方式平价退出 , 则该方式在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 , 关于投资期内固定收益部分的财务处理问题 。 由于分红需由项目公司在存在税后可分配利润时方可向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 , 因此对于明股实债类的投资 , 在投资期内对于固定收益部分的预分红形式的分配在财务处理上通常会先进行往来款挂账处理 , 考虑到后续税务问题 ,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如果项目公司仍不具备分红条件 , 则原预分红挂账部分则需进行冲平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