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资本联盟|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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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增级方式,《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不再采用A类、B类、C类信用增级方式,而是采用保证担保,或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 对于担保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要求也相对放宽 , 对于担保人 , 不再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 , 对担保人设置最低净资产要求;对于抵押物或质押物 , 《实施细则》规定其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的1.5倍 , 相比《暂行规定》不低于债务价值的2倍 , 要求也有所放松 , 同时也未对质押物的流动性及抵押权的顺位等做出限定 。 在融资主体的免增信方面,《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也较大程度放松,不再要求最近两年发行过无担保债券及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 。 融资主体上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 以上提及的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免增信 。
(七) 设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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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设立要求,《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没有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负面清单要求 , 至于在哪些情形下债权投资计划不得设立 , 则由注册机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把握 。 不过 , 《暂行规定》虽已废止 , 但其中的负面清单要求也可作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参考要求 。
(八)注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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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 , 而未规定首期发行距离末期发行的时间 , 但规定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
(九)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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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相比《暂行规定》 , 《实施细则》的信息披露规则新增了担保人年度财务报告、债权投资计划涉及关联交易和中介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 。 不过具体的信息披露规则由注册机构另行制定 。 由此可见 , 现行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 今后 , 信息披露事项也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行债权投资计划需要关注的问题 。
小 结
《实施细则》在很多方面简化和放宽以往对债权投资计划的规范要求 , 在一些特定问题上 , 提高了监管标准 , 不过也有些问题仍有待《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 《实施细则》作为《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 , 在制度上与《暂行办法》相衔接 , 在监管方面也与《暂行办法》一脉相承 , 保障保险资金安全 , 加强风险控制及合规运营 , 从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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