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资本联盟|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_原题为: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摘 要:2020年3月 , 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继《暂行办法》出台,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又颁布了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业务的配套文件 。 本文主要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主要条款进行解读,与已废止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对比分析 , 梳理该《实施细则》施行后,需要关注适用法规的调整变化 。
截至2019年末 , 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 , 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 从中可以看出,债权投资计划在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中占比最高,其作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 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并无专门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统一法规,主要通过对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的项目的监管来达到对其进行规范的目的 。 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债权投资计划有了统一规范其运作的专门法律文件 。
01、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 其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 , 以达到保障保险资金安全 , 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 《实施细则》主要有十八条 , 对债权投资计划的产品定义、保险资产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 , 融资主体、资金投向、信用增级、注册管理及时效、核算评估、投后和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报告要求及监管措施等均进行了规范 。
随着《实施细则》的出台 , 原先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运作的法律文件《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2013〕93号)、《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35号)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六条将失效 , 不过《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法规的效力未受影响 , 将继续作为债权投资计划的规范依据 。
02、主要条款解读与对比分析
(一)定义

华夏资本联盟|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本文插图
《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了债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 。 由于在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外加了“等”字 , 从中可以看出债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至于这些项目的具体类别还有待监管实务的进一步明确 。 该条中受托人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人指“合格机构投资者”,基础概念与《暂行办法》相衔接,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