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资本联盟|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二 )
(二)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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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方面,《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新增“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设立未满三年的 , 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该部分规定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八条:“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一致 。 《实施细则》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提高了可以开展债券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质标准;另外 , 《实施细则》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 但具体的能力标准如管理体制、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制度体系、专业人员的数目等,不再有硬性的要求 。 不过 , 《暂行规定》虽已废止 , 但其中所列明的具体能力标准也可作为判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作为参考 。
(三)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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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融资主体的选择方面,《实施细则》放宽了对融资主体的选择标准,相比《暂行规定》不再要求融资主体“还款来源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且放宽融资主体不良记录情况的核查 , 要求融资主体“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 。 对于融资主体的收入和现金流情况也不要求实际产生 , 融资主体“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也符合要求 。 由此可见 , 《实施细则》更为注重项目的发展前景 。
(四)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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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金投向,《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不再要求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 从这一点来看,《实施细则》将项目可投性的标准让市场和受托人来判断,并不强求其社会影响力 。 同时《实施细则》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也相对宽松, 不再有30%或60%的比例限制,只需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即可 。
(五)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 , 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 , 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 ”《暂行规定》中对此并未做规定 。 该条规定对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用途进行规范 , 明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的最大比例 。
(六)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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