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六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任雪峰
审判员刘小飞
审判员杨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宇羿
书记员朱娅楠

来源:法眼观察、民事审判
编辑:石慧
【最高院: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