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毅衡|人工智能艺术的符号学研究( 四 )


中国法院对所谓“人工智能主体性”态度暧昧 , 其他国家的处理却相当严格 。 2018 年美国有一 件牵涉 “黑猩猩自拍照”的版权案件 , 法院认定 “非自然人不具有著作权法赋予的法定地位” 。 [7]此案涉及的动物和机器都不是自然人 , 因为它们虽然可能 “具有感知能力” , 但是不具备 “能够反思自 身行为的意志能力” 。 只有自然人 ( 包括由自然人依法形成的法人)能有权拥有被注入人格的物 , 即“财产” , 主体人格是财产权产生的前提 。
立法保护版权的目的 , 是 “鼓励发明创造” , 著作权法要求被保护的作品 , 具有独创的外在表 达 , 是创造意志的产物 。 人工智能究竟有没有 “自由意志”? 一般认为 “没有自由意志的人工智能无 法自己发起生成符号过程” 。 [8]但是有的国家开始承认 “电子人”的法律人格 , 因为 “某些电脑程序 开始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 。 这种做法导致今后社会秩序出现二元: 自然人权利与人工智能权利共 存 , 二者可能一致合作完成某工作 , 也可能互相推诿 , 如上述 “百度侵权案”; 如果它们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诽谤、违法言论) 发生冲突 , 此时人类法律若偏向人类一边 , 会造成类似种族与性别歧 视的 “机器歧视” 。
智能实际上分成两部分 , 一部分是理性客观的 , 按照因果逻辑做功能化解释、学习、推理;另一部分是感性主观的 , 给出的不是功能化的认知解释 , 而是直觉与感情的反应 。 人工智能的意义方式是基于算法的客观活动 , 能处理理性部分 , 却无法处理感性部分 , 而偏偏艺术注重的是后一部分 , 即感性部分 。 这就是为什么人工智能在只管效率科技(包括智力竞技 , 如围棋)方面高歌猛进 , 在艺术方面举步维艰 。 哪怕生成物能通过图灵测试 , 即产品让接受者无法分辨究竟是人工智能创作还是人的 创作 , 对人工智能艺术的帮助始终不大 。
本文第二部分所引关于人工智能艺术的诸种例子 , 都已经成功地“骗过”读者、观众、编辑、甚至艺术专家 。 但可以看到 , 虽然人工智能艺术品可以表现出感情 , 却是通过算法模仿的结果;人们始终要求在艺术作品中看到人格的显现 , 即个人心灵形成的素质与敏感性 , 或个人经历带来的民族性、时代性 。 就此而言 , 人工智能只是工具或被雇佣的执行者 , 它的生成物至今只是设计算法的生成 物: 作品的权力和责任都必须由雇佣者、设计者、选择展示者承担 。
人工智能在未来究竟会不会具有艺术创作的主体性? 未来虽不可测 , 但是我个人对此深表怀疑 。 这是因为人工智能最重要的优点在于实用与效率 , 而艺术的目的是反其道而行之: 降低效率 , 减缓认 知速度 。 艺术与游戏相似 , 是对科学/实用表意进行效率的反冲 , 是以无目的为目的 。 在本质上 , 人工智能艺术为设计者的目的服务 , 以设计者的目的为目的 。 哪怕在艺术创作中 , 人工智能进行的依然 是非艺术的活动 。 康德认为人与物的区别 , 是人本身具有绝对价值 , 人的本性凸显为 “目的本身” 。 因此 , 不管是艺术的 “无目的的目的性” , 还是当今泛艺术化的 “合目的的无目的性” , 都只有创作人才能具有 , 只有接收人才能欣赏 。 [9] 人工智能只是模仿与延伸人类已有的艺术 , 有“创造行为”而无“创造目的” , 因为只有人才能制造与欣赏认知困难这样一种 “反目的” 。
正如阿尔法狗能赢棋 , 但做不到能赢时故意放水输棋 , 不管是为了不让对手过于颓丧 , 还是奉承要面子的上司 , 抑或为了吸引对方更进一步爱上这项游戏 , 这些对于人工智能而言都过于复杂 。 “放 弃赢”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元语言 , 需要一种反逻辑的思维方式 , 一种超越理性平面的情感投入 。 [10]而且 , 棋坛已经发现 , 阿尔法狗在收官阶段比较随意 , 有的人解释收官太复杂 , 超出其计算能力; 也有论者指出: 阿尔法狗的预定目的是赢棋 , 只要赢半目就是赢 , 它就不计较繁琐的收官能赢多少目 。 人工智能必须另作操控 , 才能“反目的” , 变成算法可控的 “扭曲”目的 , 才有可能获得 “制造认知 困难”这个艺术创新的基本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