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EY经合组织发布BEPS 2.0支柱二蓝本报告( 五 )


公众咨询文件明确要求利益关联方提供有关既有损失和多缴税额处理、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收入剔除的公式设计、以及实际税率和差额税款计算的反馈 。
简化规则
第五章探讨了诸多旨在降低合规负担的简化措施 , 特别是分管辖区计算实际税率的合规负担 。 蓝本指出 , 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特别是工商界的意见)有利于制定简化措施 , 但尚未决定将哪些简化措施(如有)将纳入最终法规 。 包容性框架考虑了四项简化措施:

  • 国别报告实际税率安全港:如果某管辖区根据国别报告制定的实际税率高于特定阈值(即可能高于GloBE规则商定的最低税率) , 则该管辖区无需展开进一步工作 。 这种简化机制仅适用于根据母公司的合并财务信息编制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 , 且需要对国别报告所载财务信息进行一系列调整(更确切地说 , 对“扣除所得税之前的利润(亏损)”和“(本年度)应计所得税”信息进行调整) 。
  • 最低利润豁免规则:该框架考虑的另一个方案是 , 跨国企业集团税前利润低于特定百分比的管辖区不适用GloBE规则 。 蓝本建议将最低阈值(集团税前利润的2.5%)作为标准阈值 。 此外 , 蓝本还指出 , 也可采用固定最低利润阈值(100,000欧元)或同时采用相对最低阈值(集团税前利润的2.5%)和固定最低阈值(100,000欧元) 。
  • 计算管辖区实际税率(数年内无需再次计算):这种方法意味着 , 如果特定管辖区的实际税率超过基准年度的特定税率阈值 , 则跨国企业集团在指定年限(三至五年——“豁免期”)内无需再次计算该管辖区的实际税率 。 设定的税率阈值可以高于商定的最低税率 。 蓝本指出 , 应考虑限制条件和反滥用措施 , 以避免规则被曲解 。
  • 税务管理指南:最后 , 蓝本还建议制定流程 , 以便于税务管理部门(通过包容性框架)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合作 , 从而确定税基与GloBE规则规定税基无实质性差异的管辖区 , 以及税率足够高的管辖区 , 并依此推定跨国企业集团在该管辖区的实际税率高于商定的最低税率 。
蓝本概述了每个方案的优缺点 , 并指出每个方案都需要额外的工作 。
公众咨询文件明确要求利益相关方就整体简化方案(包括可探讨的任何其他简化措施)以及蓝本所列各项措施的技术细节提供意见 。
收入归股东规则和转换规则
第六章探讨了IIR的执行 。 该规则提出了根据母公司对低税率成员实体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征收差额税款的机制 。 征税不足付款规则(UTPR)(见下文第七章)为IIR的补充规则 , 其提出了对不在适用IIR范围内的境外利润征收任何剩余差额税款的机制 。
第六章涵盖了多层所有权结构下如何应用IIR的技术规定 , 该技术规定允许在集团外存在小股东的情况下可不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法 。 在这种情况下 , 分割所有权规则规定 , 中间母公司实体需将IIR应用于附属集团的受控子公司 。 本章还表示 , 需采用基于协定的转换规则 , 即允许管辖区在必要时推翻免税法 , 将IIR应用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 旨在确保在GloBE提案下免税常设机构和外国子公司享有平等待遇 。
IIR规定中包括了排序规则 , 旨在确保不同管辖区的IIR规定不会被应用于同一笔低税所得 。 协调IIR在每个管辖区的应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自上而下法 , 从最终母公司(UPE)开始 , 优先考虑位于或接近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权链顶端的成员实体 。 仅当最终母公司不在已实施IIR的管辖区时 , 其直接子公司才有责任应用该规则 , 依此类推到所有权链下游 。 IIR和UTPR(见下文)都基于相同的实际税率进行计税 。
公众咨询文件明确要求利益相关方就自上而下分析法、任何潜在的确保规定的公平中立的措施及分散所有权规则提供意见 。
特殊规则
第八章讨论了两项特殊规则 , 一项涉及合营企业和合资企业 , 另一项涉及所谓的“孤儿实体”(orphan entities) 。 第一项规则将简化的IIR应用于归属于实体所有者权益的跨国企业集团所得或根据权益法报告的安排 。 第二项规则旨在将UTPR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孤儿实体或安排 , 否则这些实体或安排可能会被用来从跨国企业集团中获取利润 , 从而为控股股东带来收益 , 这种情况被视为会产生BEPS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