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安永:魏伟邦谈高新技术企业“报备即批准”认定新方式


领域|安永:魏伟邦谈高新技术企业“报备即批准”认定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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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 ,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 , 以下简称“123号文件”) , 提出对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报备即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式 。
专家分析 , 从未来趋势上看 , 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可能会由“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 。 对于企业而言 , 不能因为监管方式的变化、认定流程的简化而放松日常税务管理——相反 , 还应进一步提高保持高新身份的税务能力 。 那么 , 什么是“报备即批准”?对相关企业具体有何影响?企业在实操层面应该注意什么?对此 , 安永大中华区科技、媒体与通信税务主管合伙人魏伟邦接受了《中国税务报》的采访 , 解答了这些问题 。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税务报》的采访文章 , 文章原标题为《部分领域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采取“报备即批准”的新方式——认定程序简化了 , 高新门槛没降低》 。 文章内容有所删改 , 仅供参考 。
采访人员梳理公开资料发现 , 无论是世界500强企业还是中国500强企业 , 都越来越关注技术创新 , 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 2020年中国500强企业合计投入研发费用10754.06亿元 , 共拥有发明专利48.43万件 。 北京市发改委数据显示 , 约有163家世界500强企业在京布局开发创新 , 全球500强企业中有56家将总部设立在北京 , 在京外资研发机构超过560家 。 专家分析 , “报备即批准”认定方式正式实行后 , 或将对这些企业的研发方向和税务管理方式产生一定影响 。
不同企业关注重点不同 123号文件提到 ,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近年来 , 税务部门在工作中也强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 。 对此 , 安永大中华区科技、媒体与通信税务主管合伙人魏伟邦表示 , 这对企业日常高新技术管理 , 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 , 研发人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企业诚信等方面 , 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
魏伟邦分析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较多 , 对企业的成立时间、核心知识产权、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科技人员、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创新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违法行为等均提出了相应要求 。 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报备即批准” , 这一政策有可能是将判断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审核活动 , 由外部专家转变为企业自己 ,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将认定错误的风险转移给企业 。
如果企业没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做出正确判断 , 错误适用了税收优惠政策 , 甚至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 不但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 , 同时还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 “这对企业是否熟悉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是否能够做到公允评判自身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 ”魏伟邦说 。
具体适用条件有待明确 从123号文件提出的政策适用条件来看 , 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 , 成立一年以上就可以适用“报备即批准”政策 , 这对从事特定领域的初创型企业来说 , 是一个极大利好 。 魏伟邦表示 , 一些从事国家重点鼓励、支持行业的研发企业 , 可以在成立初期就设立专门的高新技术管理部门 , 或者安排专人作为研发部门、财务部门沟通的桥梁 , 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氛围和环境 , 避免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 。
同时 , 在开展研发项目前做好预先规划工作 , 从项目立项到实际研发再到研发成果转换 , 及时收集、整理各个业务流程的相关资料 , 并做好留存 , 准确归集高新收入、规范核算研发投入 , 在初创期就形成一套适应企业发展的高新技术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