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腰椎间盘突出是不是工伤?法院这么判( 二 )

法院认为 , 周某的诊断均无受伤记载 , 因此不能得出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结论 。 另原告所提交的诊断结论不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范畴 , 故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并无不当 。 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虎行初字第12号)

案例二:系事故导致 , 是工伤

崔某系牧业公司员工 , 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左右 , 崔某在单位3号牛棚清扫通道时 , 被同事甲某驾驶的拖拉机挤压致背部、腰部、胸部等多处受伤 。 随后崔某报警 , 并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 周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 申请认定工伤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 请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

法院认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 。 本案崔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 , 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 县人社局对崔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 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适用法规正确 , 符合法定程序 。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皖0121行初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