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万多枚冷冻胚胎是谁的?医院着急找人:速来认领,否则销毁( 二 )


事实上 , 二孩政策实施之后的一两年 , 医院已经迎来过生育小高潮 , 现在算是回归“淡期”了 。 当时 , 有不少冷冻胚胎的父母都相继回来续费 , 冷冻胚胎一个个被“唤醒” 。 曾经 , 有一个冷冻了11年的胚胎在中心医生的帮助下 , 被安全地复苏 , 使得一位42岁的女士终于圆了一个女人成为母亲的梦想 。 那么 , 这些被“唤醒”的胚胎所孕育出来的宝宝是否也和正常孕育的孩子一样健康?主治医师陈海啸表示 , 只要胚胎质量合格 , 所培育出来的宝宝一样很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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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医院有权这样处置吗?
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冷冻胚胎的管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 目前只有2001年颁布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 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 , 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 其规定:在冷冻胚胎之前 , 生殖中心与患者必须签署胚胎冷冻和解冻知情同意书 。
医院生殖中心的任建枝主任说 , 在冷冻胚胎时 , 院方都会与做冷冻胚胎的夫妻签订《胚胎冷冻和解冻知情同意书》 。 根据合同的约定 , 选择冻存胚胎的夫妇俩需先缴纳一年的冷冻费用 , 目前每管保管费为每月100元 , 之后逐年续缴 。 可是很多人缴费到期后 , 根本就联络不上 。 医院出于人性化的考虑 , 只能自己掏钱 , 每月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 给这些“失联”的胚胎主人留存着希望 。
如何处置这些冷冻胚胎?有人说:“伦理是冷冻胚胎处置绕不开的一个关口 。 ”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认为 ,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胚胎并非民法理论上纯粹的“物” , 而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蕴含未来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体” , 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 , 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
林律师认为 , 对于冷冻胚胎保管的特殊性 , 更符合保管合同的性质 。 若依据合同约定 , 患者到期未续费 , 属于违约行为 , 未续约 , 则合同解除 , 保管方可依据合同约定 , 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置 。
当然 , 对于该特殊之物 , 既不能适用人格权法的规定 , 也不能单纯适用物的民法规定 , 因而人们在处置冷冻胚胎时应该受到双重约束 , 也将赋予胚胎比一般之物更多的保护 。
院方也表示 , 他们已将此问题提交本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审议 , 并通过对未续交冷冻费的胚胎给予处理的决定 。 根据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冷冻胚胎保存时限的中国专家共识第5条:冷冻胚胎保存时限推荐不超过10年 。 为此 , 医院近期拟对超期冷冻胚胎进行统一处理 , 第一批是2010年前留存、且未交冷冻保存费的1万多枚胚胎 , 处理时间为本声明发出的1个月后 , 在规定时间内未来院声明者 , 视为放弃冷冻保存 , 对胚胎进行销毁处理 。
编辑|卢祥勇 杜恒峰
校对|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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