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婚姻前,准配偶享有重疾知情权|身边的民法典 | 配偶

 缔结婚姻前,准配偶享有重疾知情权|身边的民法典 |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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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前重疾告知
婚姻是夫妻双方情感的合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从立法层面确定了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典型案例
张女士与李先生校内活动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3日,即结婚登记后的第五天,李先生开始持续高烧,在当地医院就诊未查出病因,后抵京就医检查被确诊患有梅毒及艾滋病。根据目前病情,艾滋病已无治愈可能。张女士称,双方虽自由恋爱,但李先生并未告知其患病情况,且其此前并不知晓李先生的病情,现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李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解读
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立法紧随社会发展和人文观念而不断变迁。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形的,禁止结婚;已结婚的,婚姻无效,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受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通俗地讲,对于一些特殊患病群体的结婚权利,法律予以了否定。这主要是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水平、人口质量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婚姻法更加关注于优生优育、稳定家庭关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一些曾被认为难以治愈的疾病逐步得到攻克,“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说法也饱受争议。同时,人们对“婚姻”的价值追求也发生了变化,缔结婚姻的双方更注重精神层面的共识度和肝胆相照的相互陪伴,个体的人权意识也在显著提升。
基于此,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法定义务。换言之,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些因为疾病不能结婚的人,民法典施行后,将可以自由缔结婚姻。但是,这个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即患病方需将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对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此外,关于撤销婚姻的后果,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这一变化,上述案例,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张女士在婚后可行使宣告其与李先生的婚姻无效。但是民法典施行后,同样是李先生患上述疾病,若李先生在结婚登记前向张女士告知了其患病的情况,且张女士仍选择与其结婚登记,则双方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若李先生未如实向张女士告知其患病的情况,则张女士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李先生患病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婚姻登记。一旦双方婚姻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无效。如果张女士无过错,还可就此向李先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果行使撤销权超过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期间,则双方婚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