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引争议 业界盼权威说法

_本文原题为 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引争议 业界盼权威说法
证券时报采访人员 胡飞军
近日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 , 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 , 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 而法院予以驳回 , 最终以LPR的四倍计算 。
此案属于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 , 在业内引发较大争议 。
新规出台后首例判决
9月2日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一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 , 立即引起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关注 。
该判决书显示 , 2017年7月4日 , 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 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 , 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 月利率为1.53% ,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 并约定了相应逾期罚息处罚 。 借款后 , 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之后出现逾期 , 累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
在洪某逾期后 , 今年7月14日 , 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 , 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法院受理后 , 于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 , 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保护限度 , 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 。 同时 , 法院驳回了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这意味着 , 法院参考了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 对上述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进行了判决 , 成为行业内首例判决 。
9月3日 , 证券时报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查询不到上述判决文书 。 “相关判决文书已经被法院撤下来了 , 就目前而言 , 判决后还有15天上诉期 , 因此就目前而言 , 还不是一个生效的判决 , 可能后续(原告)还会有动作 。 ”一位知情人士对采访人员表示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比上述案件稍前的7月1日 , 针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其他自然人的3起金融借款纠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均按照月利率2%(即年化利率24%)支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诉讼请求 。
截至发稿 , 平安银行未对上述最新案件的判决进行回复 。
两大争议亟待解决
上述新规之后的首例判决 , 之所以引发行业的广泛争议 , 主要因为在两方面存在争议:焦点之一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LPR四倍利率上限;另一焦点则是该案涉及的诉讼请求是在新规出台之前 , 该标准是否适用 。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新规 , 第一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
“这就清楚地表明 , 新司法解释调整的是民间借贷行为 , 而非金融借贷行为 。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采访人员表示 。
董希淼还认为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起诉与法院审理时间在7月份 , 且借贷行为本身就发生在新规之前 , 应该以当时的合同约定为准 。
“这确实是一个争议很大的判决 。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对证券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如果严格地从法律条文上理解 , 这个判决存在问题 。 第一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第二 , 上述案件立案的时间早于司法解释发布的时间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不应该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