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更严的监管是为了化妆品更安全


化妆品|更严的监管是为了化妆品更安全
化妆品生产车间 。 新华社发
【把脉】
在深化简政放权、转变监管理念的背景下 , 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 通过化妆品风险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 推动化妆品监管手段推陈出新 , 促进化妆品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 建立高效监管体系 , 规范监管行为 。
化妆品监管属于典型的风险监管 , 《条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 , 优化化妆品风险监管制度体系 。
现代社会中不存在零风险 , 对于化妆品监管而言 , 应厘定特定的风险水平 , 对高于此水平的风险引入干预度较高的监管方式加以监管;对于低于此水平的风险 , 则选择干预度较低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 《条例》规定 ,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施行分类管理 , 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 将化妆品原料分为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 , 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 , 从而更好地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 探求风险监管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
同时 , 明确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 。 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构成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基础 。 通过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 , 评判化妆品原料、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标签标识中蕴含的风险 , 可以对化妆品安全形势有总体的把握 , 了解化妆品安全和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来识别和确认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 , 并对相关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价 , 对拟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比较衡量 。
《条例》第53条第1款规定 ,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 , 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 , 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验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 《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 从而“让好钢用在刀刃上” , 更为科学、合理地配置风险监管资源 。
此外 , 化妆品上市后还要持续进行风险管控 。 化妆品风险管控还体现在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 , 体现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 《条例》不仅规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法律地位 , 还要求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 , 更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不良反应监测 , 及时评价并报告 。
《条例》第53条还规定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 通过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 , 让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有更为科学、理性的认知 , 引导消费者更合理使用化妆品 , 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
相对于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而言 , 《条例》秉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 , 引入新型监管手段 , 明确监管手段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 , 通过综合运用事前监管方式与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 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和激励型监管方式 , 让多元主体参与监管过程 , 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
比如 , 对化妆品标准制度作出体系化规定 。 《标准化法》第10条的规定 ,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 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条例》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 与此同时 , 化妆品国家标准是整齐划一的规则 , 也是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最低要求;而化妆品企业标准则更为具体、精确 , 更有利于企业的遵守 , 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条例》也明确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