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福建法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八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杰惠祎公司在“饿了么”的“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上注册账号、设置密码 , 并通过该账号进行员工管理、订单管理以及订单配送等操作 , 系根据该平台的要求所进行的操作 , 并不能因此认定杰惠祎公司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 杰惠祎公司请求保护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本案纠纷实际上是杰惠祎公司内部部分成员因加盟关系破裂 , 离开杰惠祎公司自愿加入快先森公司并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带走所引发 。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杰惠祎公司的诉讼请求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杰惠祎公司主张涉案商业秘密是杰惠祎公司持有并通过账户密码及手机验证进行管理的公司配送人员名单等存于“饿了么”的“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上的信息 , 并称该信息包括配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 该信息实际上是杰惠祎公司的员工名单 , 员工名单本身仅包含员工个人简单的基本信息 , 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自然形成的 , 并非杰惠祎公司通过创造性劳动所获得或积累 , 且员工基本信息也比较容易获得 , 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 拉扎斯公司是“饿了么”的“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的提供者 , 杰惠祎公司通过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方式登录“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对配送人员进行管理、账目结算等 , 系根据该平台的要求进行的操作 , 符合杰惠祎公司与拉扎斯公司在《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中的约定 , 并非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 所以 , 杰惠祎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 据此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杰惠祎公司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由此可见 , 一个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 , 该三要件缺一不可 。 通过配送平台进行管理的配送员信息往往仅包括配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等 , 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员工名单 , 系企业人事管理范畴 。 配送人员选择与哪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其基本权利 , 而且这类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团队性 , 只要团队中的主要人员“跳槽” , 其他人员大多会跟随 , 故快递配送企业的配送人员名单发生变化是常态 。 因此 , 本案的“配送员信息”并不属于在经营中通过创造性劳动积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 不具有“商业秘密”意义上的“秘密性” 。 另外 , 通过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方式登录配送平台也是平台管理的惯常手段 , 不能认定为系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 目前 ,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民消费结构的变化 , 快递配送行业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市场 , 各类管理平台应运而生 , 快递配送企业中配送人员流动频繁 , 如何进行人员管理是相关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 本案对快递配送企业如何加强员工和配送信息管理 , 完善平台结构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10
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冲突意见书的分析与专利侵权判定——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邦公司)系涉案“一种弹扣式防松脱的插座、连接器及医用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 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弹扣式防松脱的插座 , 其特征在于:包括供插头插拔连接的插孔和位于所述插孔内侧的弹性扣 , 所述弹性扣至少有二个并沿所述插孔的周向设置 , 所述插孔内侧壁上设有导向防呆凸缘 , 所述插座包括相叠加设置的面壳和面板 , 所述插孔包括面壳插孔和面板插孔 , 所述面壳插孔设置在所述面壳上 , 所述面板插孔设置在所述面板上 , 所述弹性扣设置在所述面板上 , 所述面壳插孔的内侧壁上设有避让所述弹性扣的避让孔 , 所述弹性扣自所述面板向所述面壳竖立并穿设在所述避让孔内 , 所述导向防呆凸缘设置在所述面壳插孔的内侧壁上 。 理邦公司认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瑞公司)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 ,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构成侵权 , 并起诉请求迈瑞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迈瑞公司一审中提交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 , 该意见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面板”这一技术特征 , 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虽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7的保护范围 , 但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7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可知 , 其系实施现有技术 。 理邦公司认为 , 迈瑞公司一审提交的意见书系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而非实物作出 , 不应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