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罗生门 赔付如何定?( 五 )

  法院了解到 , 在2018年6月3日 , 谭女士到医院治疗期间 , 现有医疗记录并没有反映原告曾告知医院其曾患有“血友病” , 在进行手术治疗中 , 亦没有反映需注意“血友病”史 , 医疗记录中更没有反映治疗中检查出原告仍患有“血友病” 。

  据介绍 , “血友病”是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 , 凝血功能障碍对进行手术治疗存在影响 , 若谭女士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 , 为保障其生命安全 , 应在手术前向医院陈述 。 由此可见 , 谭女士未向被告反映其曾患“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 , 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 , 谭女士于2002年11月20日出院时已治愈“血管性血友病” , 在原告于2017年投保时 , 已长达15年 。 并无证据反映此后该病再次发生且需治疗 。 对于已治愈的疾病 , 无证据反映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