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执行重要问题有哪些( 四 )


原创|《纽约公约》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这两天,接到客户咨询,其与另一家公司在中国国内仲裁,并取得了胜诉判决,但败诉方在国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胜诉公司查询其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英国 在美洲西加勒比群岛的一块海外属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咨询是否可以执行中国领域外即开曼群岛的败诉公司房产 。
这个问题初听起来是个难以实现的目标,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能否作为执行中国领域外财产的根据,如果可以,如何执行?
回答这个问题,要谈到中国政府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一个国际组织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解决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换句话说,因为中国加入了该公约,中国国内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国外(主要是加入该公约的成员国)得以承认并执行 。而客户的仲裁裁决败诉方财产在开曼群岛,开曼也加入了该公约,则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到开曼群岛法院申请承认,承认后就可以得到执行 。下面我们了解下这个公约的背景以及一些重要内容:
一、纽约公约的背景
195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为期三周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于1959年6月7日起正式生效 。自生效以来,《纽约公约》一直被认为是国际私法领域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
1987年1月22日,中国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加入书,同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两项声明 。1987年4月22日,《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 。
截止到2019年,该公约一共有160个缔约国 。
二、纽约公约的重要内容
1、什么样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公约得以承认和执行?
从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来看,公约仅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呢?公约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地域原则/或称领土标准,即凡在公约缔约国领土之外作成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用本公约 。2、执行地法标准,即裁决虽然是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境内作出的,但依照该执行地国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本国裁决的,也视为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如果某家美国公司到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在美国做的仲裁裁决,由于美国、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法院此时就要审核美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如果符合就要确认,确认后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中国公司在中国的财产 。因为对于中国法院来说,美国仲裁机构做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用公约 。
2、如果要得到公约国司法机构的承认和执行,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参加该公约的国家虽然承担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承担并非无条件的,并不是凡属外国裁决一旦提交内国有执行管辖权的机关,该机关就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执行 。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且依照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和下列各条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
从公约具体规定来看,这些条件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可称之为程序要件,另一类称为实质要件 。
程序要件 :
(1)对外国仲裁裁决应依承认和执行地的程序法予以执行,并且不得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繁琐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
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公司到中国申请承认执行,须依照中国法律的程序法进行,并且承认执行的法律费用上也不得有区别对待的特殊费用 。
(2)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附有执行地国家官方语言文字的译文并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和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遵守此项条件的主体是申请人 。
? 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即针对裁决本身的内容等方面所规定的条件,公约没有从正面列举,而是在公约第5条中从反面提出了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两种情况:
(1)符合公约第5条第1款所列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成立,则该裁决可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甲)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或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协议无效,或未约定准据法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协议无效; 或(乙)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申辩案件;或(丙)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裁定 。但如果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可以和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分开,则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部分决定可以承认及执行; 或(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协议不符,或当事人间没有协议时同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或 (戊)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