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执行重要问题有哪些( 二 )


(二)承认与执行的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6条、第54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限为2年 。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
当事人依照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 。
【注意】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应依照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
(三)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核制度
我国法院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该审查意见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
【注意】对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拒绝承认与执行 。拒绝的理由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理由相同,即仅限于仲裁裁决据以作出的程序方面的问题,不能审查证据问题(隐瞒、伪造证据)和仲裁员道德问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 。并且,审查的事项都是穷尽性的规定 。
【例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 。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解析】
依据《民诉解释》第548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故A项正确,当选 。
依据《民诉解释》第545条,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 。据此,B项错误,不当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仲裁事项有关的通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据此,C项错误,不当选 。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应依照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第547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即中国法的规定 。据此,D项错误,不当选 。
论述我国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条件的立法和实践一、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障碍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生效 。在此之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去解决争议 。《纽约公约》的实施,一方面,它使得中国的立法机关重新规范了本国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它使得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我国和其他大部分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家在处理仲裁裁决方面有很多的不相同,我国的一些做法在无形中使我国公正司法的形象受到了较为严重的质疑 。
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外国仲裁的裁决在我国不能及时得到承认与执行 。由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通过外国法院委托中国法院进行是以协助的方式进行,所以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是不被允许的,显然,这个程序不仅复杂耗时,而且增加了额外的费用 。另外,即使满足了程序,接受执行申请的法院也有可能由于执行裁决违反“法律基本准则”或者“国家社会利益”而拒绝承认与执行 。这些问题影响到了我国的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这样一个贸易大国需要有一个更为匹配的仲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