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文章插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