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不予 撤销 。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 ,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的 , 被许可人基于水 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第五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 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 , 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 或者水 。
29、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 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违反行政许可法 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 , 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 销 。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 ,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 。
第五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 , 依 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 ,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 。
30、的规定给予赔偿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承担赔偿责任的 , 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第五十五条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 政许可的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
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除可 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 并给予警告 。
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 。
31、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没有 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取得的水行 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 水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 , 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 级 。
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 动 , 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 但是 。
32、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 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 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给予 警告 。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没有 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期限以 工作日计算 , 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六十条 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321/0021742369.html
标题: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