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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


第二 。

12、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应当对下列事项 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 ,应当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 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 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 可申请的情形的 , 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其中 , 申 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 。

13、权范围的 ,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 , 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 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书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 , 应当加盖本机关。

14、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 的特点 , 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 , 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 ,并将受 理期限予以公告 。
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便民的需要 ,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 , 并予以公告 。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
审 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 。


15、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 , 应当制作笔录 , 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 , 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 ,发现该水行政许 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
其中 , 对于申 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 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 , 应当公告告知 。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 , 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 ,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 外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 , 应当听取 , 并制作笔录 。
申请人、 利害 。

16、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 , 应当采纳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并举行听证 。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 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 , 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条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的 , 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

17、 。
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 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 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的 ,有权申请其回避 。
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 , 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的 , 有权申请其回避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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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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