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的数学原理(5): 推理

迄今为止 , 形式逻辑仅定性地给出了一个推理定义:从一个或数个已知命题推出未知命题或新命题的过程 , 谓之推理 。显然 , 上述定义存在两个逻辑失误:1)推出=经推理而导出 , 故而该定义有违同语反复规则;2)有时推理所导出的命题并不具有语义学上的未知性或新颖性 。​例如 , 从一组证据中推出之前未被圈定的嫌疑人符合该定义 , 可从一组定理中推出黎曼猜想则不具有语义学上的未知性或新颖性 , 从而不符合前述定义 。​数理逻辑则试图规避上述定义而直接定义何为有效推理 , 其表述为:设H₁, H₂, H₃, …, Hn和C分别为谓词公式 , 若下式为重言式 , 则称从{H₁, H₂, H₃,…, Hn}到C的推理有效:​ H₁∧H₂∧H₃, … ,∧Hn→C基于上述考量 , 本帖尝试给出推理的严格数学定义如下 。​设P₁, P₂, P₃, … , Pn为有限个谓词命题 , C为满足一阶语法的任意命题 , 若基于<P₁, P₂, P₃, … Pn>能使得P₁∧P₂∧P₃…∧Pn→C可判定 , 则:​(1)该判定过程谓之从<P₁, P₂, P₃, … , Pn>到C的一个推理;(2)C称为该推理的结论;(3)当P₁∧P₂∧P₃…∧Pn→C为重言式时 , 该推理称为有效推理 , 结论C称为有效结论 。​由此可见 , 拙帖所给出的推理定义摈弃了结论须为未知命题或新命题这一d多余的约束条件 , 故而完全不同于形式逻辑的推理定义 。 又因拙帖所给定义强调了前提集合的有序性 , 因而它也完全不同于经典数理逻辑的有效推理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