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儀批評強制假“十揀三”建議是倒退
勞工局昨日續辦修訂《勞動關係法》諮詢會,與會者聚焦討論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有意見指相關機制損害僱員權益,也失去強制性假日的特殊意義,憂實際執行後或出現系列問題。
優先修訂的“勞工法”七項內容之一,包括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勞資可透過書面協議將十天強制性假日的其中三天,調配到其他公衆假日享受,相關公衆假日按“勞工法”的強制性假日處理,至於被代替的強制性假日則視為正常工作日。
立法議員李靜儀
稱,強制性假日有其特殊意義,鼓勵大衆放假參與相關節慶活動,倘要求員工上班亦可給予補償。“十選三”機制則打破原本節日的意義及節日工作補償制度。“十選三”機制可能引致複雜情況,例如僱主要求員工將中秋節翌日調在聖母無原罪瞻禮日休息,但此公衆假日對華人社會未必有太特殊意義,而中秋節是華人團聚的日子。原本制度多年來行之有效、清楚明晰,認為毋須引入相關機制。
李靜儀批評強制假“十揀三”的建議是倒退,本身《勞工法》有原則性規定應予遵從,香港的法定假期12日,台灣19日,澳門只有10天,不認為在較低的情況下還要引入複雜的制度,認為做法會沖擊強制性假期,現時法定容許補假已充分考慮的操作的靈活性。
有與會者亦擔憂使用“十選三”調假機制後,僱主或要求僱員在調配到的公衆假日休息,僱員變相少了一日基本薪酬,質疑修法後勞方的保障倒退。亦感到資方在協商上佔優勢,勞方欠缺議價能力,推行“十選三”機制後或衍生系列問題。
勞工局表示,本澳是旅遊休閒城市,商戶於強制性假日休息,社會大衆的接受度值得商榷。局方在此情況下,綜合考慮僱員權益及僱主承受力,初步提出在十日內可調動三日強制性假日的構思。亦指“十選三”機制非強制,部分公司需要在強制性假日營運,透過措施可增加企業生命力,故將意見匯集成諮詢文本。重申非最終定案,正聽取大衆意見。
勞工局強調,“勞工法”規定要遵從善意原則,僱主不能刻意將員工的周假和強制性假日重疊。若有僱主惡意將兩類假期重疊,員工可到勞工局舉報,將依法處理。
李靜儀:非全職制度文本製造差異
當局建議以單一工作時數,即每四周工作時數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界定為非全職工作。議員李靜儀表示,現諮詢文本令短工時的僱員沒有保障,有薪假期、解僱補償、病假、婦女產假等全部刪去,她批評文本將非全職僱員淪為次等僱員,政府不應製造差異。
李靜儀表示,對文本取向非常不滿,簡直“離譜”,《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規定所有僱員都應受解約補償,包括假期、產假,員工之間要有同等權利,現時非全職僱員在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變成“百無”,短工時的僱員就沒有保障,不能接受。
“當年立法會講的不是做特別差的制度。”李靜儀表示,當年立法會就是不認同該局刪去對他們的保障,所以要求設特別制度。而《勞工法》是對僱員最低保障線,只要合約條文“低於”法律,須以《勞工法》條文取代適用,應保留《勞工法》的最底線原則。
李靜儀又指出,為何要減去非全職僱員的保障理據不清,澳門沒有適用的《非全日制工作公約》中,對相關僱員的有薪假期、解僱補償、病假、婦女產假都建議受保護,現特區政府全部刪去,社保都不用供款,她批評文本令非全職僱員應成“次等僱員”,政府不應制造差異。
勞工局稱,現構思的非全職工作制度在保障僱員基本權益的前題下制訂,如員工基本休息權等。全職工作同非全職工作有不同,所以希望確保非全職工作僱員基本權益的勞動前提下,協定條件更具靈活性、協商性及可操作性,因應非全職僱員工作上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社保方面,現社保有任意性供款,由於非全職工作僱員時數少,同僱主聯繫不緊密,可能出現同一期間為多名僱主工作,出現多重供款的情況。
轉自澳門日報及市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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