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理解资管新规的三个视角( 六 )

由以上定义可知,“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资管业务本源最为精准的概括。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资管机构与投资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受托关系,而非信用关系。即使投资本金亏损,只要资管机构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代客理财义务,本不应该像表内业务一样,对投资者承担刚性兑付责任。

但是,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的前提是“卖者尽责”。与普通商品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投资者与资管机构之间往往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卖者不尽责”的前提下要求“买者自负”是不公平的。资管机构如何做才算“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正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研究领域。它不仅是顺利打破刚性兑付的基石,也是落实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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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的监管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