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亿私募基金爆雷,托管银行甩锅有没有用?( 六 )
的确,
我们理解公安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流程合规、需要时间,但能否把这个过程尽量地公开,把托管账户中非涉密的资金情况向投资人公开?
他们已经确然要遭受财产损失,能否在这个过程中少受心理煎熬?
这个锅银行背不背?
再说到争议的部分。
有投资人认为,《基金法》第三章的确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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