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亿私募基金爆雷,托管银行甩锅有没有用?( 七 )
该名投资人将其概括为:保障作用、监督作用、审查作用。
另外,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组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再说另一面。
首先,上述投资人引述的《基金法》,很可能无法作为依据。
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做了详细的法律释析,他称,
《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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