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亿私募基金爆雷,托管银行甩锅有没有用?( 八 )
其次,就算是《基金法》也并未规定银行的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至于说到银行的《托管合同》,其中明确的是,
银行的义务是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事件,卜祥瑞认为,银行已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是履行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表现。
至于投资人对托管银行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和“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诉求是否可行,卜祥瑞诉诸了以下法规条款:
第一,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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