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亿私募基金爆雷,托管银行甩锅有没有用?( 九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该办法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相关合同亦未约定商业银行应承担该项义务。
第二,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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