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专项扣除? |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七 )

实际上,更为合理的做法是,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现行税制,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之后,予以代扣代缴税款。到了年终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持有凭证,向税务机关主张扣除。

 

然而,让人不无忧虑的是,我们是否具备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机制?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建立在管控经营者的基础上,对自然人监督乏力,未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尚不具有对自然人的强制执行权力。所以,如果不能对税收征管法进行相应修改,个税改革将注定前路坎坷。

 

增加专项扣除,无疑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制公平的关键一环。从理论层面,专项扣除可以从客观净所得与主观净所得两个层面考察其正当性基础。而我国所拟增设的子女教育等各项扣除,则属于主观净所得的范畴。

然而,目前的制度太过笼统。授权财税部门制定规则当然是一个较为容易的选择,但却与税收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明确性渐行渐远,也极易造成与设置专项扣除的制度初衷背道而驰的现象。

 

立法者或许需要思考的是,为何是这些专项扣除?每一种扣除的范围如何?如何从程序上进行扣除?不妨在制度成型之前,细细斟酌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