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专项扣除? |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三 )

 

目前所规定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均规定了一个标准扣除额。费用标准实际上综合考虑了纳税人的客观净所得与主观净所得两个层面的因素。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是出于征管经济原则的考量,免除了纳税人记账、提供凭证等各种协力义务,同时税务机关的监督工作也相应减轻。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则是,无法充分体现出纳税人之间的差异。

 

在个人所得税更为呼唤税制公平的时代背景下,财政部部长所作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从净所得课税的类型来说,草案中所出现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项目,与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所得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不属于获取劳动性所得所必要支出的费用。因此,只能从主观净所得的角度论证其正当性基础。

 

同时,草案中的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是对于纳税人的客观净所得层面的费用设定的标准,也因此要从客观净所得的分析框架去讨论其具体数值的合理性。若从主观净所得原则的角度,则子女教育的扣除有其正当性。